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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一小區物業告業主?法院:駁回!咋回事?

   發布時間:2024-10-13 00:26 作者:朱天宇

近期,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宗此類案件。某物業公司服務合同到期后,被小區解聘,卻拒不移交,并起訴業主索要物業費。法院最終駁回了其訴求。

該案件中,A公司作為倉山某小區的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在2015年1月服務協議到期后,被小區及業主大會決定不再續聘。然而,A公司卻強留小區,直至2021年9月30日才撤離。之后,該公司以持續提供物業服務為由,將業主告上法庭,要求支付2015年1月至2021年9月30日的物業費。

法官指出,此案涉及眾多業主,影響廣泛。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條,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后,原物業服務人應在約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內退出,否則不得請求業主支付合同終止后的物業費。基于此,法院駁回了A公司的訴訟請求,解決了該小區大量相關糾紛。

面對老物業不退場的情況,業主應如何維權?法官提醒,業主可以書面形式通知舊物業公司合同已終止,并要求其限期撤離,否則停止支付物業費。同時,業主也可向當地房管部門或街道辦投訴,要求督促舊物業退場并配合新物業交接。若舊物業仍不撤離,業主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物業服務不到位導致業主拖欠物業費是常見糾紛。以往案例中,物業公司常以提供實質服務為由要求支付物業費,即使服務并未達到標準。此次案件為業主維權提供了法律依據,也提醒物業公司在合同終止后應依法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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