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總局近日推出了全新的《銀團貸款業務管理辦法》,旨在優化并完善銀團貸款業務的管理與監管體系,以促進該業務的規范化與健康發展。
該辦法明確指出,銀團貸款涉及兩家或更多銀行,依據同一貸款合同,按商定時間和比例,經由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幣貸款或授信業務。
新辦法著重強調了監管導向,要求銀行在推進銀團貸款業務時,應更好地支持實體經濟的發展,并同時有效防范和化解風險。辦法還豐富了銀團的籌組模式,優化了分銷比例和二級市場的轉讓規則,從而提高了開展銀團貸款業務的便利性。銀團定價機制也得到了進一步的完善。
針對牽頭行和代理行設置混亂、多頭管理等現存問題,新辦法進一步厘清了牽頭行和代理行的職責。規定牽頭行和代理行需具備相應的業務能力和專業人員。對于較為復雜的銀團貸款,可以設置副牽頭行、聯合牽頭行,并針對不同事務設置相應的代理行,但同一事務僅可指定一家代理行。各牽頭行和代理行需共同履行其職責。同時,明確銀團貸款應由代理行統一進行貸款的歸集、發放和回收,嚴禁各銀團成員越過代理行直接進行貸款的發放和回收。
金融監管總局表示,此《銀團貸款業務管理辦法》的發布與實施,是完善銀行貸款業務管理的重要舉措。它體現了問題導向、守正創新、統籌兼顧的原則,能夠有效推動銀行在為社會經濟發展提供高質量金融供給的同時,強化同業合作,有效防范和化解信用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