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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稱“停薪留職留編制”或為緩解企業經營困境,有人離崗15年照常辦理退休

   發布時間:2024-10-23 16:00 作者:朱天宇

近日,吉林森工集團泉陽泉飲品公司4名員工擅自離崗,其中有人離崗長達16年,引發關注。事發公司相關負責人表示,已與擅自離崗16年的張某某取得聯系,4名員工處于有編制停薪狀態。

向一位在湖南某林業局辦理“停薪留職”的林女士處了解到,她在30歲時辦理“停薪留職”,15年后退休,退休金為3700元/月。“當時有一半人都辦理了停薪留職,單位也很支持?!?/p>

21世紀教育研究院院長熊丙奇認為,“停薪留職”是時代的產物,能夠應對企業人員開支負擔較重,為企業經營困境提供解決方案,同時促進用人管理模式改革。

夕陽下的職工。圖/VCG

有單位發不起工資,支持職工“停薪留職”

10月22日,林女士表示,她于1989年入職林業局,2000年辦理“停薪留職”,屬于事業編,現已退休。在她“停薪留職”期間,工作單位會為她繳納社會保險,“當時單位發不起這么多人的工資,十分支持我們選擇‘停薪留職’,有些部門主任也辦理了?!?/p>

林女士回憶,90年代起,單位便開始陸續號召職工“停薪留職”,并通過開職工大會宣告此事,大家可自由報名。“有一半人辦理了‘停薪留職’,也有人在外面工作了一段時間又重新回到單位恢復原職?!彼?015年,即45歲時成功辦理退休,到手的退休金約為3700元/月。

查詢發現,1983年,原勞動人事部、國家經濟委員會發布了關于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通知,針對企業固定職工的停薪留職問題做出相應規定。該通知顯示,隨著改革工作的發展,一些企業的少數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去從事個體經營,為妥善地解決這個問題,出臺了相關通知。

通知指出,凡是企業不需要的富余職工,可以允許“停薪留職”。凡是企業生產和工作需要而本人要求“停薪留職”的職工,需安心于現任的工作。對于未經批準而擅自離職的職工,按自動離職處理。

“停薪留職”期滿,本人愿意回原單位工作的,需在期滿前一個月向原單位提出申請,原單位應給予安排適當的工作。若本人要求辭職,經單位行政領導同意,可以按辭職處理?!巴P搅袈殹逼跐M后的一個月以內,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原單位可按自動離職處理。

專家:“停薪留職”為時代產物

對此,21世紀教育研究院院長熊丙奇向分析了“停薪留職”政策出現的原因,“每個時代有不同的企事業單位管理措施?!彼J為,“停薪留職”是時代的產物,能夠應對企業人員開支負擔較重,為企業經營困境提供解決方案,同時促進用人管理模式改革。

“但現在很多人認為,辦理‘停薪留職’的那批職工實際上是既享受了體制內的好處,又可以獲得體制外的機會,所以多被詬病。”他指出,比起以前,如今社會發生了很多改變,不應用現在的觀念看待歷史上的政策,“就像20年前,大家就業時首選多為民營企業、外資企業等,而不是關注國有企業,而現在國企已成為大多數人的首要選擇?!?/p>

早在1995年,“停薪留職”相關規定已被廢除,原勞動部在《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原固定工中經批準的停薪留職人員,愿意回原單位繼續工作的,原單位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不愿回原單位繼續工作的,原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關系?!?/p>

記者 付冰潔

編輯 萬璇 肖潔

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向原創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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