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業競爭日益激烈的今天,商業秘密作為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其保護問題愈發受到關注。我國《刑法》第219條第2款明確規定,若第三人明知或應知某項商業秘密系他人非法獲取、披露或使用,仍進行獲取、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的行為,將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
這種行為被業界稱為“二手侵權”,即第三人并非直接實施竊取、違約等非法行為,而是從直接侵權人處獲得商業秘密后進行使用。要追究第三人的刑事責任,需滿足兩個關鍵條件:一是主觀上“明知”,即第三人知道或根據各方面情況足以認定其應當知道該信息是他人非法獲取、披露、使用的商業秘密;二是客觀上實施了獲取、披露、使用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