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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企業未備案售ODS被罰5000元 敲響合規經營警鐘

   發布時間:2026-05-08 06:14 作者:陳陽

近日,佛山市生態環境部門公布了一起涉及消耗臭氧層物質(ODS)的典型違法案件。某化工企業因未按規定辦理ODS銷售備案手續,被依法處以5000元罰款。這起案件再次凸顯了生態環境監管部門對ODS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嚴格態度,也為相關行業企業敲響了合規經營的警鐘。

根據執法人員調查,該企業主要從事氣溶膠等化工產品的生產經營,其業務范圍包含氫氟碳化物(HFC-134a)等受控ODS的銷售。然而,在2026年1月的專項檢查中,執法人員發現該企業未通過"消耗臭氧層物質信息管理系統"向屬地生態環境部門申請備案,便擅自開展HFC-134a等受控物質的銷售活動。這一行為直接違反了《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

生態環境部門依據《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對該企業作出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5000元的決定。執法人員指出,雖然罰款金額不高,但釋放了明確的監管信號:對于ODS相關違法行為,監管部門將堅持"小違法、嚴監管"的原則,確保環境管理制度得到有效執行。

據了解,ODS(如HFC-134a等)作為制冷劑、發泡劑的主要成分,是破壞臭氧層和加劇溫室效應的重點管控物質。我國對ODS實施嚴格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包括生產配額許可和銷售/使用備案等環節。銷售單位必須在開展經營活動前完成備案,首次備案可隨時申請,后續需在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期間申請次年備案。

生態環境部門特別提醒,ODS銷售單位除完成備案外,還需嚴格遵守"三嚴禁、三必須"要求:嚴禁向未備案單位或個人銷售ODS,嚴禁從未獲配額生產企業或未備案經銷商采購ODS,嚴禁賬實不符或謊報瞞報經營數據;同時必須完整保存購銷合同等原始資料至少3年,必須按要求報送季度和年度經營數據,必須核驗上下游單位資質確保交易合規。

這起案件暴露出部分企業對ODS管理制度認識不足、合規意識淡薄的問題。生態環境部門要求涉ODS生產、銷售、使用、維修等單位立即開展自查自糾,重點檢查經營產品是否涉及受控ODS、備案手續是否完備、臺賬資料是否齊全等內容。發現問題應立即停止相關經營活動,主動向生態環境部門報告并整改。

生態環境保護是企業應盡的社會責任。各相關企業需以此案為鑒,牢固樹立環保法治意識,嚴格遵守ODS管理各項規定,主動履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只有堅持合規經營,才能實現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共同守護我們的藍天白云、綠水青山,為全球臭氧層修復和氣候改善作出應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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